案情: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律师分析:公司之所以会败诉,原因在于公司在招聘时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告知李先生该职务的录用条件或者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那么,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没有依据,因而构成违法解除。李先生可以要求撤销解除,也可以不再要求回去上班,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