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第二章 第六条 除政府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央驻苏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江苏省内的且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二)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为每名就业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可优先设立为见习单位。
(五)设区市、县(市、区)对见习单位认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