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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13 阅读次数:  

尊敬的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和《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太仓市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太仓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进行2023年度(费款所属期)残保金申报。

四、征缴标准

(一)2024年残保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20%)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4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4年不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江苏省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五、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特别提醒: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企业,仍需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人数等要素,系统自动计算后进行“零申报”

六、优惠政策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江苏省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七、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报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太仓市残疾人联合会,联系电话:53716808。

太仓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

太仓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12日

(太仓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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