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关于调整2023年度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3] 3号(pdf)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精神,现就2023年度全市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维持2022年标准不变,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按4250元执行。待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