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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社基[2021]1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和结算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 (2020)45 号 )规定 ,“ 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为配合全省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上线,实现政策和经办的高度统一,现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函 [ 2020]318号 ) 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的调整。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 业务的申报期 ,统一调整为每月11日 0 点至次月6日24点。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用工参保业务手续的职工 , 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 用人单位在上月 11 日至本月 6 日前办结退工停保业务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二、结算期的调整。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

的结算期调整为每月7日至1 0日。在此期间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参保单位当月应缴社保费,暂停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

三、本通知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太仓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8日

点击下载:太社基[2021]1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和结算期的通知(盖章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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