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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07 阅读次数:  

(系列通告之一)

  为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因此,自2021年6月起,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结算等业务将做相应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保征缴周期的变更

6月起,征缴模式将由当月征收上月社保费调整为当月征收当月社保费。

1.申报期: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备案和退工停保登记备案的申报期,统一调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原当月1日至当月24日)。

注: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含当日)前办结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征收社保费对象;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含当日)前办结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征收社保费对象。

2.结算期:每月7日至10日,市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对外业务,核定参保单位当月应缴社保费(原当月25日至月底),11日起缴纳当月社保费。

二、6月业务办理时间

1. 6月1日至6日,请及时做好参保登记增减变动,以确定6月份社保费应征对象(包括网上申报)。

2. 6月7日至10日,市社保经办机构暂停业务办理,核定6月份应缴社保费,各参保单位于11日起缴纳6月份社保费。

3. 6月11日起,正常办理次月(7月)参保登记增减变动。

 

咨询电话:12333,53566743

 

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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