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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人社 [2020] 82 号关于印发《太仓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政策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阅读次数:  

港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 、高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教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厢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浏河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浮桥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璜泾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双凤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科室 、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企业招工难等问题,更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着力优化企 业发展环境, 根据苏州市局《关于集中开展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保 [2020]15 号),结合“乐就太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质工程,进一步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
( 一 )本地 户籍补贴对象及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10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其中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 15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 二 )非本 地户籍补贴对象及标准
1.成功介绍 40 周岁以下且取得纳入本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非本地户籍劳动力在本市就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取得高级(三级)及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非本地户籍劳动力在本市就业,分别按每人1500 元和 20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东西部扶贫协作大仓受援地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本市就业,按每人15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 三)补贴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补贴对象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成功介绍补贴对象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新增劳动力引进补贴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太仓市企业提供苏州大市以外,首次来太就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 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劳动力引进补贴 。
(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太仓市企业引进大专以上或职业技能等级4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同一用人单位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费的,按每人 1500 元标准,给予机构劳动力引进补贴。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入非苏州户籍劳动力,为太仓市企业解决临时性用工,并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 元标准,给予机构劳动力引进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和新增劳动力引进补贴,对同一人员,仅享受一次。
三、基地运营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赴江苏省外开拓劳务合作市场并与当地县(含县)以上政府部门、职业技术类学校签订劳务类合作协议, 建立劳务合作基地, 每年新引进来太务工人员不少于200 人, 并在太仓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以机构实际引进劳动力新增人员数为补贴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基地,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基地运营补贴。
四、交通费补贴
各类劳务合作基地有组织的输出到太仓就业的务工人员,在太仓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报销一次合理的地面公共交通费用,以票面定价为准,最高不超过 500 元,由机构先行支付,与新增劳动力引进补贴一同申请 。
五、对镇(区)人力资源机构的扶持
镇(区)人社部门组织企业赴外开发劳务合作基地,与当地镇(含镇)以上政府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镇( 区)人社部门外出工作人员的交通及住宿费用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列劳务招聘项目支出 。
六、申请和发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后,申请享受职 业介绍补贴、新增劳动力引进补贴,到镇(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镇区初审后,送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就促科审批发放。基地运营补贴由机构直接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报, 审核后报就促科审批发放 。
同一补贴对象由一个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由机构提供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确认函。
七、加强监督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请各项补贴时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 项(补助)资金的, 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 纳入市征信系统的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各类补贴申请,同时取消机构的各类参 评及诚信资格申报等,并向社会公示。
八、其他
1.太人社规字[2013]5 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点击下载: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调查表(样表)

2、太人社 [2020] 82 号关于印发《太仓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政策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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