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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人社职[2020]10号关于印发《太仓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阅读次数:  
港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科教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河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规范以工代训补贴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以工代训补贴的促培训功能,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鼓励企业开展 以工代训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保就管[2020]17号 )、《太仓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 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太人社 职 [2020]9号 )制定实施细则,现将《太仓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


太仓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一)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可按 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在苏州市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2020年1月26日)后,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包括全部停工停业和部分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可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 三 )支持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将(一)、(二)两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 。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
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接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
根据以工代训实施范围不同,对应补贴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1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 元,适用上述第(一)项补贴范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4 个月, 适用上述第(二 )项补贴范围的补贴期限为1个月。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本文(一)、(二)、(三)、(四)所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五)所规定的以工代训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1 年 12 月 31 日; 如( 五 )与(一)、(二)、(三)、(四)以工代训政策之间相重合部分,2020年内按照(一)、(二)、(三)、(四)规定政策执行。
    同时符合上述政策之中多项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可选择享受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同一职工仅限于一家企业进行享受。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且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以工代训期间,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企业符合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可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程序
(一)申报审核
企业通过"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区镇人社部门按月进行网上初审,企业按月向参保所在区镇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太仓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系统生成)(符合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须先至经营地所在区镇相应部门进行经营状况证明,相应部门在《太仓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太仓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系统生成)、当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银行对账单。区镇人社部门审 核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于每月末25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管中心") 。
(二)复核汇总
市人管中心对各区镇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分类汇总。
(三)联席会议审核
对符合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市人管中心审核  后汇总材料,提交联席会议审核。联席会议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召开,确定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开展以工代训   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联席会议的参会部门包括发改、工信、财政、人社、交运、农业农村、商务、文体广旅、审计、统计、税   务、邮政、供电、水务等。其中,税务、供电、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生产情况相关数据。
1.会前意见反馈
    市人社部门将汇总企业名单于联席会议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各 成员部门。
    各成员部门收到待审核企业相关信息后反馈本单位意见。各部门意见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汇总并在联席会议中汇报。
2.联席会议审核。
  ( 1 ) 市人社部门汇报本次联席会议待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
  ( 2 )各部门对汇报的内容交流讨论并予以确认。各部门对提出审核不通过的企业须提供书面材料,市人社局部门负责归档并向企业告知。市人社部门负责当场形成会议纪要。
(四)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市人社部门留存相应书面材料,报联席会议重新审核。(五)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按补贴发放审批程序及时将拨付资金发放至申请企业账户。
(六)核查可委托由联席会议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已发放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进行核查。对违反承诺内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企业,应按规定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接受失信惩戒。
四、其它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由市人社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直接采用已有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
(二)新吸纳劳动者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起点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离校 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2018
  年 6 月 1 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
(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按照《关于确认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名单的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力做好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1 9 号)所公布的企业名单。 
附件:
1.太仓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2.太仓市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点击下载:太人社职[2020]10号关于印发《太仓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含以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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