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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 复工复产的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太人社 [2020] 6号

发布时间:2020-05-11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4号),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助力企业有序有效复工复产,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1.对企业吸纳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及外地户籍在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对企业吸纳外地户籍人员首次来太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对经市工信局认定的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市政府确定重点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照在岗参保职工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部分开工的,按实际开工天数占比核定补贴标准。企业名单及实际开工时间以工信部门核定为准,在岗参保职工人员名单由企业申报,人社部门核定。

以上1-3项补贴同一参保职工不可重复申请享受。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4.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先行兑现。开辟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政策绿色通道,劳务派遣企业经书面承诺,可不提供相关补贴资金归属协议等材料。

5.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照苏人保就2020年2号文件有关要求(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84%执行),参照困难企业补贴计算标准,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同一企业,稳岗返还和稳岗返还补贴不重复享受,可就高享受予以补差。

开辟交通绿色通道

    6.对各镇、区认定的复工企业组织的招工返工运输开辟交通绿色通道,对需提供指定服务的复工企业,在苏州巴士管家“复工企业返苏人员运输需求服务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外来务工人员且确定就业岗位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通过上述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

    7.对西安周至、贵州铜仁等对口帮扶地区自行来太的务工人员,凭交通票证(未及时参保的另需企业证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交通补贴。对乘坐苏州专列来太的务工人员,其专列乘坐费用由财政支付。

满足规模用工需求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为我市企业新增输送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且为务工人员在太社保缴费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输送人员超过500人,1000人,15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4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补贴与第2项补贴不可重复申请享受。

    五、扩大职介补贴范围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外地户籍劳动者首次来太到企业就业,稳定就业且企业为劳动者在太社保缴费满2个月以上,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0.引导有融资需求的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苏州综合金融抗疫专版融资,推动银行机构给予企业抗疫专项优惠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降低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5%-10%。

以上政策如无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享受期一般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省文件中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相关口径执行。具体政策口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金融监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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