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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使用《太仓市工伤认定申请备 案登记表》告太仓企业

发布时间:2019-09-18 阅读次数:  

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 定法律程序,2019101日起,停止使用《太仓市工伤认定申请备 案登记表》及CA数字平台上的“工伤备案”模块,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规定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书 面工伤认定申请资料。

例如:某企业职工A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受 伤职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资料送 至太仓市人社局社保大厅工伤认定18-20号窗口(基层联动港区、沙溪先 行试点生产事故工伤认定的地区直接将对应的书面材料送至港区、沙溪社 保经办部门),经审核,如果遇到材料不齐全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 开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友情提醒:工商认定请下载相关资料
点击下载:太仓市工伤认定相关表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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