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7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7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最低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3.单位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4.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到2019年8月31日完成。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5.缴存基数调整文件详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太仓分中心子网页,网址:
www.gjj.suzhou.gov.cn/szgjj/tcfzx 。
6.本通告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