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太人社规字[2019]2号关于调整太仓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明确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时效的通知.pdf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0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按照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做如下调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下调本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5%、0.7%、1.0%、1.2%、1.3%、1.4%、1.5%。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标准按照1.2%执行;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行业类别 |
调整前行业基准费率 |
调整后行业基准费率 |
一类 |
0.4% |
0.3% |
二类 |
0.8% |
0.5% |
三类 |
1.0% |
0.7% |
四类 |
1.4% |
1% |
五类 |
1.6% |
1.2% |
六类 |
1.8% |
1.3% |
七类 |
2.0% |
1.4% |
八类 |
2.1% |
1.5% |
劳务派遣 |
1.6% |
1.2% |
三、浮动费率标准
(一)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标准。
1.原已参保用人单位根据前两年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发生率确定浮动费率。
2.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共分四个档次:
(1)上浮一档,上浮20%;
(2)上浮二档,上浮50%;
(3)下浮一档,下浮20%;
(4)下浮二档,下浮50%。
3.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
4.核定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
5.浮动费率保留两位小数点。
6.一类行业不实行下浮。
7.工伤保险基金(不含建筑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
(二)执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类型。
1.用人单位在一个浮动周期内,正常缴费满24个月,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收支率为零的,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
2.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正常缴费满48个月,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收支率为零,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或根据苏州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联合发文的《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苏人保监(2018)26号被评定为苏州市、县(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二档。
3.上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小于或等于400%的用人单位,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大于400%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
4.上两年度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本市年度工伤发生率相比,3至5倍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5倍以上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相应浮动周期内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2)相应浮动周期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3)上两个浮动周期内被查实有骗取工伤保险行为的;
上两个浮动周期内被查实有克扣或拒付工伤基金支付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
(5)上两个浮动周期内拒绝为参保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
(6)其他不符合下浮条件的相关情形。
四、参保生效时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招录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201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
五、补缴工伤保险基金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率执行。
六、执行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根据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结合国家、省、苏州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准费率。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