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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人保工(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12-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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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规定,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函[2018]564号),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 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3元,二级伤残增加283元,三级伤残增加273元,四级伤残增加26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个不同等级支付,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640元、2912元和2184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

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的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伤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数据口径

1.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2.2018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7279元/月。

五、其他事项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调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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