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一、享受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单位职工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不满10个月的缴费满10个月后申报待遇);
2.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
3.生育时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女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须本市户籍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二、待遇标准
1.单位女职工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及分娩住院期间治疗并发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3)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于每年7月1日调整;
(4)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男职工护理假的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5)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期间治疗并发症产生的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2.职工未就业配偶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本市市级医疗机构标准的50%享受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用补助。职工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3.失业女职工
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的待遇。
4.女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医保:(1)生育医疗费用;(2)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居民医保:(1)一次性生育补助;(2)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注:
★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女职工分娩住院期并发症包括: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度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疾病。
★ 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由医保基金结付。
★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