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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08 阅读次数:  

转外条件

参保人员经本市市级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限精神病)检查会诊后,因病情需要,须转往外市上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待遇规定

1.参保人员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先由市级定点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限精神病)相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科室副主任以上)的经治医师,开具《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登记表》,经本院医政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转院登记表》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2.正常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因病情需要又转往其分院就诊的费用,提供转入医院医务部门出具转往分院的证明并盖章后,可按医保规定报销;

3.参保人员未经本市医院同意,自行前往我市医保定点的外市上级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90%;

4.参保人员自行前往非我市医保转外定点非营利性医院(限三级)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80%;

5.其余情况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以上报销规定时,对超出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咨询电话:12333、53588995              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太仓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院

上海二军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上海二军大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江苏省中医院);
 

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
 南京军区总医院;

 

(限恶性肿瘤伽马刀治疗);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上海光华医院(限风湿类疾病);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上海群力中医门诊部
 江苏省口腔医院;
 

(限恶性肿瘤中草药治疗);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上海市中医文献馆中医门诊部;
 江苏省中西结合医院;
 

上海市中医医院;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
 

上海市华东医院;
 南京市中医院;
 

上海市第三人民医院;
 南京市脑科医院;
 

上海市第一肺科医院;
 南京市博大肾科医院。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苏州市(11家):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苏州市市立医院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本部、北区、东区);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苏州市中医医院;
 

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
 苏州市九龙医院;
 

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限传染病);
 

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苏州市广济医院(限精神病);
 

黄浦区中心医院(限乳腺专科);
 苏州市儿童医院;

 

远洋医院(限糖尿病足)。
 苏州解放军100医院;
 

南京市(14家):
 苏州瑞盛医院(限工伤康复);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苏州理想眼科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

江苏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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