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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发布时间:2014-09-02 阅读次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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