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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发布时间:2014-09-02 阅读次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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