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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2 阅读次数: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电[2012]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安监、卫生、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严重损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要求和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生产条件,采取适当调整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规定的各种防暑降温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范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岗位津贴;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执行。
    三、全面做好预防和处置高温中暑工作。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防暑降温的科普宣传,加强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工作,积极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开展夏季“送清凉、送安全、送法律”活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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