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律师解答: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早在《劳动法》刚出台时,就已经有过界定。《劳动法》颁布后,当时的国家劳动部为了使其能够正确贯彻实施,制发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予以说明,即“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情势变更情况下解除的必经程序。如果不经过这一程序,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就将造成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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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波——司法界从业十年,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