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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劳动法:员工工作期间患癌症,企业如何处理员工工资?

发布时间:2013-07-02 阅读次数:  
企业疑问:有员工2011年5月份入厂,今年年初生肿瘤(癌症)请假,已经有4个多月没来上班了,公司薪资照发的,针对这种情况是要履行2年的医疗期的还是满了3个月的医疗期就可以终止合同了?

余律师解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文》,癌症、瘫痪、精神病医疗期最长可延长至2年,2年期满后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公司要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标准,一直发员工薪资两年。

如有疑问的,敬请咨询13952429912,余云波--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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