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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3] 8号

发布时间:2023-02-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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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职工工资总额的7%下调为6%。工业园区不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照7%执行。不足缴费年限补缴费率不变。

        二、各地要加强基金收支分析和风险预警预判,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征收政策稳定。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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