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劳动者在休息日提供的劳动,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调休,其他情形下的加班时间都不可以调休。
按照上述规定,中秋、国庆哪几天会涉及到加班工资呢?
中秋节9月21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9月19日、20日,10月4日-7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太仓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