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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全市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09-14 阅读次数:  

各个体工商户参保单位:

您好!感谢对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多年来的一贯支持!

《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江苏省将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权益,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告知如下:

一、缴费政策调整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取消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目前所有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与企业一致的缴费比例(16%+8%)执行,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如您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有意愿参加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请于每月1至24日的工作日前往各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办。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二、社保减免政策

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规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的待遇年龄政策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和《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曾在企业工作后又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如50周岁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年龄也为55周岁。

四、附表说明

类别

参保规定

缴费比例

社保费减免政第

其他待遇规定

单位

个人

减免险种

减免规定

有雇工

应当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

16%

8%

养老、工

伤、失业

单位部分减免至

2020年12月底

按单位参保的,享受单位参保的工伤、

失业、生育相关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仅按灵活就业人

员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

无雇工

白愿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

0

20%

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每个人都会面临养老问题,社会保险这棵参天大树能够帮您遮风避雨,为您提供百年福荫。请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咨询人社服务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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