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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咨询

发布时间:2017-12-13 阅读次数:  

疑问:之前因身体原因突然住院,住院治疗两个月时间,后期调养1个月时间,有医生住院治疗记录以及病假单可以证明。住院期间也一直在提供各种医生开具的证明给公司。现在回公司上班后主管应该是想逼我主动辞职,不安排工作任务,且无任何交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不主动提辞职的话公司如果开除我我怎么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您好,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若单位按照此条款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开除的话要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员工知晓并且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如双方有争议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至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劳动仲裁或拨打53570505信访调解中心具体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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