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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太仓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保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服务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见附件)。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工伤风险类别参照行业类别四执行。  

二、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一)基准费率

 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确定根据以支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采取总体降低、分步实施的方式,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的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2%、1.4%、1.8%、2%、2.2%、2.4%、2.6%。基准费率一旦确定如行业发生变动,基准费率的调整与浮动费率调整周期同步。

 (二)浮动费率

    原已参保单位根据前两年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发生率、重特大事故发生率确定浮动费率。浮动费率实行三个档次:一档20%,二档50%,三档80%,两年调整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上实行浮动,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浮动费率保留两位小数点。

  1.上两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收支率>150%且≤300%的用人单位,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300%且≤500%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500%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三档。

  2.上两年度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本市年度工伤发生率相比,3至5倍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5至10倍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10倍以上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三档。

  3.用人单位重伤(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人数占本单位参保职工总人数≥0.5%且<1%或因工死亡1人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用人单位重伤人数占本单位参保职工总人数≥1%且<5%或因工死亡2人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用人单位重伤人数占本单位参保职工总人数≥5%或因工死亡2人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将在现行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三档。

三、补缴工伤保险基金的,按补缴时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及通知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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