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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大学生见习基地管理及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04 阅读次数:  

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9) 112号)精神,结合苏人保才(2019) 4号和太政办(2019) 11号(转发苏府(2019) 5号)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促进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此操作细则:

一、见习基地条件

在我市注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太仓市大学生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

1.国家级人才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创业类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规模以上企业;

4.民办非企业组织;

5.各区镇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每个区镇推荐不超过10家);

6.纳入太仓市人才乐居工程支持目录的事业单位。
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及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单位,不予认定见习基地。


二、见习补贴标准

基地单位吸纳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16-25岁失业青年及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且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为3-12个月。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日常管理

(一)基地申报

所有申报单位须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见习基地,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基地单位需重新申报,每三年复审。

(二)岗位发布

基地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见习岗位需求,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布。

(三)岗位管理

基地单位吸纳见习生,要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网上报名对接,并由基地单位与报名人员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签约。对于基地单位吸纳未经上述信息系统报名的见习生,或未对见习人员的报到到岗、结束离职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则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四)补贴申报

见习结束后,基地单位通过“太仓市大学生见习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贴申请,上传见习协议书、见习生花名册、实习报酬或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的银行回单、见习生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基地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申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名额申请

见习基地根据自身社会贡献度、人才集聚度等申报岗位补贴,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申报,就高不重复,企业见习基地一般不超过30人:

1.按照不超过见习基地缴纳社保人数的30%, 补贴见习岗位;
2.国家级人才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人才计划、太仓科技(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的企业,分别不超过20、15、10、5人;
符合太仓市人才乐居工程支持目录的事业单位,不超过当年事业单位编制招聘的总人数。
市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申请见习岗位补贴,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考核监管

基地单位吸纳大学生见习,须严格遵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见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太仓市大学生见习基地”见习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见习基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责令限期整改,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苏人保才(2019)4号文的单位参照执行。原《太仓市大学生见(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太人社(2014) 1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苏州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2:苏州市就业见习基地岗位需求表

附件3:见习协议书

附件4:苏州市就业见习人员考勤表

附件5:苏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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