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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0-12-18 阅读次数: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新政的陆续出台,《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亟需修订和完善。

日前,修订后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0]17号)( 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予以印发。

01、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办法》第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本省户籍;二是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当前形势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精神和有关要求。

02、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根据国家和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规定,我市已于2019年4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养〔2019〕14号),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03、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04、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政策,“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进一步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废止。

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以灵活就业身份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05、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服务

进一步优化参保流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更加突出人性化便捷服务,《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业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将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0]17号)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部分养老保险的政策问答

Q:新修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与老办法最主要差异在哪里?
A: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二是取消中断缴费。根据国家和省基金收支管理规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三是调整医保政策。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医保中断补缴和后延缴费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四是调整参保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五是优化经办服务。根据当前机构改革情况以及优化服务精神,结合互联网+,更加突出人性化便捷服务,将灵活就业参保等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Q: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A: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本省户籍;二是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Q: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A: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登记地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Q: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A: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省公布的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Q: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如有中断是否可以补缴?
A: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Q: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A: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职工,其待遇领取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2.灵活就业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且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Q: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处理?
A:按照规定,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Q: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和企业职工是否有差异?
A: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金计发上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待遇。退休待遇高低与本人退休时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Q:到达待遇领取年领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够,如何处理?
A: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灵活就业待遇享受最低缴费年数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计算补缴金额,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每一缴费年度的补足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公布。


Q: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A: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Q:为什么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A: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待遇享受等待期。


Q: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A: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Q: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A:本市户籍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至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携带居住证、身份证至常住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就业人员还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Q: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A: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手续:
(一)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为全日制职工的;(二)原本省户籍人员户籍迁出本省的且不符合外省户籍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三)参军或者入读全日制学校的;(四)被判刑并收监执行的;(五)离境定居临时终止户籍关系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家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对丧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中止或者终止其参保关系,违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Q:新修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A:《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0]17号)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同时废止。 

(来源:苏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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