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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3 号)》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7 阅读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3号)》(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属地管理和条线管理原则,迅速将通告各项内容部署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相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同时确保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防护到位。

附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3 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7 日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3 号)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8 日 24 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月 17 日 24 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对湖北等疫区来(返)苏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 14 天等措施。

3.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

4.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等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逐户排摸处置。

5.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一律全面停止营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6.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轨道及公交车等市内公共
交通减少发车频次。

7.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 12345 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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