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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府办〔2019〕155号

发布时间:2019-08-30 阅读次数: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府办〔2019〕155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六稳”要求,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支持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深挖国内需求潜力,提升产品供给水平,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推动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产品

  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确定的八大核心技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遴选一批核心技术产品,形成《苏州市核心技术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苏州市核心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企业核心技术产品年度新增国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增国内销售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一)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年被列入规上统计,且年度新增国内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企业;

  (二)年度新增国内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文件印发之日后被列入规上统计,年度销售收入和产值均增长10%且年度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新增国内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企业国内新增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30%的部分,不再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鼓励一般贸易企业积极调整贸易市场,拓展线上线下内销渠道,引导企业以更多精品、新品、名品拓展国内市场。

  重点支持2018年一般贸易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参加《苏州市推荐境内展会名录》中相关展会的费用(含展位费、特装费),按每标准展位8000元的额度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经费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资金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部署政策措施的宣贯落实,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举办对接会、展销会等各类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引导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二是坚持综合施策。各地各部门在落实政策措施的同时,加大对扶持外贸、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消费等系列政策的推进落实力度,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挖掘市场潜力,以新消费带动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结构向更加协调的方向发展。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快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统筹、审核和拨付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核心技术产品新增国内销售政策的兑现工作,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企业新增国内销售政策的兑现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一般贸易企业开拓国内贸易政策的兑现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名单;苏州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新增国内销售收入、纳税数据。

  四是加大资金筹措。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应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分级承担奖补资金,围绕政策执行、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加强绩效评估和督查。

  本文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底截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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