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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社会医疗救助2017年度救助办法太人社规字[2018]2号

发布时间:2018-02-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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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患重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339号)、《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太政发【2017】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7年度医疗救助及优抚补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确定2017年度医疗救助办法如下:

一、年度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一类特定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且自负费用在6000元以上(其中:医疗救助人员的自负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2017年度医疗救助对象。
    自负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已经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中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范围并扣除大病医疗保险补助额度的自负部分。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由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不列入年度救助范围。
二、年度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医疗救助及优抚补助基金的筹集情况,2017年度医疗救助按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的发生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具体标准为:起付标准为6000元,自负费用在6000元至2万元(含)的救助35%;2万元至4万元(含)的救助55%;4万元以上的救助75%。救助金额分段按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满
600元的按600元救助。
三、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名单的确定与救助金的发放
1、根据医疗救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确定救助对象,由民政等有关部门复核其中的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后,通过太仓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发放工作,应确保救助金准确及时发放到每个救助对象。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民政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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