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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20 阅读次数: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一)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二、足额缴费证明材料

  (一)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

  (二)工资发放表;

  (三)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

  (四)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

  (五)经参保职工签字认可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

  (六)《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七)2014年度12月份结转凭证

   

  三、关于裁员率的说明

  (一)2015年太仓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9%。

  (二)稳岗补贴中对裁员率的要求是特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形,其它正常的人员流动不在裁员计算之列。

  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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