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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5 阅读次数: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doc

各镇党委、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新区党委和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工委和管委会,娄东街道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自2014年我市出台《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太委办〔2014〕40号)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各单位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人员年休假权利得到保障。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分期分层次错时实施年休假。

二、年休假计划编制要科学合理、分布均衡,原则上每月安排10%左右人员休假,同一时间段休假人员不得过于集中,各地、各部门班子成员休假每年原则上安排一次。市四套班子领导的年休假安排分别由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统筹考虑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年休假安排,由本人申请提交市委办、市政府办汇总后报市领导审定。

三、各单位长期借用或挂职下派人员的年休假管理,由借用或挂职单位负责;首次借用或挂职的当年,借用或挂职单位要与其编制所在单位核对当年是否已经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或病假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对年度内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全休和部分休假的人数,必须从严控制。原则上当年度本单位实际年休假天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应休总天数的20%。凡单位已有年休假安排,但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不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着重抓好个人申报、组织安排、督促检查等环节。要杜绝考勤不实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六、本通知自2016年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中共太仓市委办公室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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