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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就业 同样成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4-08-12 阅读次数:  
  【案情】许女士原系某国有企业员工,于2009年5月办理了内退手续。2011年5月,许女士应聘到某单位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13年5月,该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聘用许女士,许女士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单位认为许女士系内退员工,双方是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到新单位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所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即双方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行为,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内退职工以促进内退职工就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之进行协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本案中,因该单位没有与许女士作出特别约定,故仍然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聘的情况下向许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内退或下岗职工时,仍然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该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由于部分内退职工仍然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现用人单位往往无法为其缴纳保险。内退职工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新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故建议新单位为内退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规避用工风险。

  摘自太仓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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