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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第8期:录用函可以等同书面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4-02-06 阅读次数:  
录用函可以等同书面劳动合同吗?

【案例】孙某通过了K公司面试后,K公司向孙某送交了一份打印的《录用信》,载明了孙某的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开始日期、工资构成及金额、个税、社会保险等,尾部同时载明:一旦您确认并接受了此聘用通知,我们将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K公司与孙某并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离职后,提起仲裁,要求K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二审法院认为:K公司出具给劳动者的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章做出接受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之特征不不符......而且,录用信载明一旦劳动者确认并接受聘用通知,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表明录用信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对孙某的双倍工资请求予以了支持。

【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但实务中,并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律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成立要件及基本内容的其他书面协议,也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本案中,K公司的主张之所以没有被支持,是因为《录用信》包含了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说明该录用信仅为双方的一份意向书,并非正式的协议书,当然也不能认定正式的劳动合同。此外,实践中,如“本文件不应视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文件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其附件一并适用”等,此类条款的效力亦可产生与涉案条款的相同效果。

(余云波律师:司法界从业十年,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咨询电话:13773008989。
企业劳动法务交流群43559112,需注明企业名称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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