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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封面签字视为无效 企业被判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3-07-22 阅读次数:  

       劳动合同书一般都有封面和文本确认签字两个部分,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贺某在奥法公司担任秩序维护员工作,入职后,公司向贺某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文本,贺某在该《劳动合同书》封面的“乙方:”处签名,但未在《劳动合同书》最后“乙方(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确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职工贺某起诉到法院,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重庆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也即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在共同阅读并知晓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后,在劳动合同文本最后的签章确认处签名或盖章才发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劳动合同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奥法公司向原告贺某提供了《劳动合同书》文本,原告也在该合同的封面处签名,但原告并未在合同最后的签章处签名确认,故原告并未对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该《劳动合同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咨询电话13952429912,余云波律师司法界从业十年,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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